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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广府少年,名曰小陈,一日至市间一铺,购日用品。其间,见有面包一盒,标价三金,然其期已逾一日。小陈心知肚明,然仍购之,却未尝食也。
购后,小陈遂将铺主告于官府,求其当面或书致歉,退还货款三金,并索千金之赔偿,以及维权之费用。铺主闻之,惊愕不已,辩之无果,遂由官府定夺。小陈出示证据,示以购物之凭证、录像,皆证其购过期面包之事实。官府审视之,以为此铺明知食品过期,而未及时下架,反售之于人,实乃违法。故判铺主退还货款三金,并支付赔偿金千金。至于小陈所求之道歉,官府以为其明知过期仍购,且无食用,故不足以证明其人格受损,遂不予支持。此事传于坊间,议论纷纷。有律者言,无论消费者是否明知食品不合标准,只要销售者未尽保证食品安全之义务,即应负赔偿责任。此乃保障公众利益,维护消费权益之大道也。昔有类似之事,名曰孙银山案,与此相仿,皆判销售者赔偿。
世人当以此为戒,切勿以身试法,售卖过期食品,以免受官府之罚。而消费者亦应明辨是非,审慎购物,勿因小利而忘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