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贡》:九式财赋所自出,丝粟悉取具田间。损上则用绌,瘠下则民困。国家酌中之经,而令甲悬之有司,守成法而已。嘉邑滨江带湖,地近沮洳,田多瓯脱,屡苦于潦。户不踰二万丁,然惟正之供输,将恐后者经制定,而赋敛平涵濡德泽者深也。贤大夫能以抚字,惟催科,其永无苌楚之欢也夫。
户口
大司徒掌人民之数以稽,夫家以颁职事,保息安养之政,所以行也。志户口。(旧志)
户二千七百九十六
口一万七千九十七
男子九千二百六十七口
成丁四千一百一十二口
妇女九千六百九十六口(旧志)
周官司寇献民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太府,其重如此,世经更易,户口之登耗莫考。圣朝混一区宇,休养生息,生齿自日益繁。今岁自康熙十年始,以俟岁增云。(续志)
户官、民、军、匠、杂役等二千七百九十六户
口男妇大小共一万八千九百三十三丁,口今同。
贡赋
任土作贡,则坏成赋,经国裕民,王政之大者,布缕、粟米、力役之征,后世之法也。志贡赋。(旧志)
正杂饷实征数
原额田、地、山、塘、堰共四千二百六十三顷三十九亩九分九厘一毫。
额科秋粮米六千二百九十六石九升三合四勺。
额征条辽优免银九千四百三厘一毫九丝。
原征人丁四千三百一十二丁,除免连夫、故丁七十八丁,外实在人丁四千二百三十四丁。
一、康熙十一年,审增人丁一十丁
一、康熙四十五年,审增人丁二丁
一、康熙五十年,审增人丁一丁
额征丁粮一千二百五十五两三钱二分八厘五毫六丝二忽二微五尘三渺。于雍正七年,奉文丁随粮,派加增丁银八十三两五钱五分二厘五丝六忽六尘五渺二漠三茫七沙。二共实征丁银二千三百三十八两八钱八分六厘一丝五忽三微一尘八渺二漠三茫七沙。内粮派银一千一百六十七两三钱六分六厘五毫二丝一忽七微五尘六纤四渺一漠一茫七沙。屯派银一百七十一两五钱一分四厘九丝三忽五微五尘四纤四渺一漠二茫。
带征均摊坍塌班匠银一百两九分五厘七毫二忽三微二尘九纤。
应随丁银一十二两九钱七分七厘三毫八丝九尘四纤五渺四漠五茫五沙。
以上一十二里,实征地丁银一万二百八十四两四钱二厘八毫二忽一微五尘八渺五漠七茫二沙。
一、原额更名成熟地七百六十八顷七十四亩一分一厘七毫九丝六忽五微。
康熙四十年,续墾更名地一顷三十一亩八分四厘三毫九丝三忽六微七尘三纤。
二共更名成熟地七百七十顷五亩七分六尘一毫九丝一微七尘三纤。
额征租饷银一千二百五十六两五钱六分三厘八毫四丝八忽四微六尘五纤四渺七漠四茫。
额征茶果饷银五十六两一钱四分二厘八毫一丝三忽八微二尘。
班匠一十七名,匠价银一十二两二钱。
以上更名租饷并班役匠价共银一千三百二十二两九钱三厘六毫六丝二忽二微八尘五纤四渺七漠四茫,于雍正七年,奉文丁随粮,派该随丁银一百七十一两五钱一分四厘九丝三忽五微五尘四纤四渺一漠二茫。
以上更名租饷并班役匠价,及随粮派征丁银,共一千四百九十四两四钱一分七厘五丝五忽八微三尘九纤八渺六茫。内除高堤屯坍塌更名地六十五顷八十七亩二分九厘九毫,坍塌租饷银一百二十五两二钱四分五厘七毫六丝一忽三微。又除班役匠银一十两二钱。又除本粮应随丁银二十四两四钱五分四毫六忽五微五尘七纤。三共除银一百五十六两八钱九分六厘二毫一丝七忽三微五尘六纤,均摊入里屯、茶果、芦课、蔴铁、府钞各项带征。
更名租饷银并均摊,及丁银共一千二百九十三两八钱四分六厘九毫八丝一忽九尘二纤四渺七漠四茫。
茶果饷银,并均摊及丁银,并芦课均摊银共七十九两九钱六分六厘一毫八丝一忽四微二尘二纤一渺五沙。
一、各湖课
两京干鱼正摃银一百一十四两六钱七分七厘八毫九丝五忽。
本府鱼课钞银九十二两一钱八分八厘八毫二丝四忽五微,遇闰加银七两二钱二分七厘一毫。二项带派均摊银两二两二钱七分七厘八毫五丝八忽六微二尘四纤三渺八漠九茫。三共实征银二百九两一钱四分四厘五毫七丝八忽一微二尘四纤三渺八漠九茫。
学田租谷折价充饷银一十两。
蔴铁银四百七十七两一钱六毫五忽五微,遇闰加银三十三两五钱六分三厘一毫五忽。
带派均摊银五两二钱五分三厘六毫五丝二忽二微七尘八纤三渺七漠七茫。
二共实征银四百八十二两三钱五分四厘一毫五丝七忽七微七尘八纤三渺七漠七茫。
牙茶税饷银二十五两。
芦课实征银一千八百三十二两八厘一毫五丝一忽八微六尘七纤。
以上阖县额征正杂饷银共一万四千二百一十六两七钱六分二厘九毫五丝八忽四微三尘五纤一渺九漠七茫七沙。
又雍正七年并十二年,新增开墾田地四顷六十八亩一分二厘一毫四丝九微四尘六渺。
新增秋粮米三石六斗五升六合九抄七圭五粒七粟。
雍正七年新增开墾更名地一顷二十亩。
新增租饷银一两九钱五分八厘二毫一丝六忽六微一尘九漠八茫。
起解存留实数
一、解布政司项下
户、礼、工三部,并光禄寺本折钱粮,并更名湖课租,及历年裁欵等项,共银九千二百八十一两一钱九分四厘三毫七丝五忽九微一纤七沙,解费银八两二钱六分一厘七毫七丝六忽三微。
芦课银一千八百三十二两八厘一毫五丝七忽八微六尘七纤。
新增银七两一钱八分五厘一丝八忽六微二尘四纤二渺四漠七茫七沙九灰。
一、随漕项下
原额随漕银五百七十四两一钱五分二厘六毫七丝九忽二微。
一、兵部项下
江济水夫银五百八十四两九钱一厘一毫三丝五忽。
驿站银六百七十两一钱一分五厘一毫五忽二微一尘。
一、拨运科举半复银七两七钱三分五厘七毫三忽九尘八渺八漠九茫。
一、存留支给项下
官徭俸供并均徭祭祀杂支等项,共银一千二百五十八两二钱三分四厘二丝五忽八微六尘五纤三渺八茫。
漕粮实征数
兑军正漕米一千六百一十七石二斗
四耗米六百四十六石八斗八升
二耗米三百三十二石四斗四升
雍正七年新增正耗漕米一石八升七合二勺三抄三撮一圭五粒六粟。
雍正十二年新增正耗漕米四斗一升五合三勺一抄八撮八圭七粒八粟。
以上正耗米共二千五百八十九石二升二合五勺五抄二撮三粒四粟。
征科之法,随时屡更,应从新例,旧志不录。
邑人方逢时论曰:“下之供上谓之贡,上之取下谓之赋,供无定时而赋有常,则古之道也。什一之法废,而苛暴之政滋民困久矣。大有为之君,有志之臣,往往加意而卒不能复三代之制者,固为古今时异,势殊难相沿袭,而亦正本澄源之功少也。姑无论已,嘉鱼邑小民贫,贡赋之则,在昔莫考。过朝洪武而后二百余年,中间更制易度,不知凡几,是以近时之征派,与旧志所载,逈不相同。文案毁坏,无可考证,随事任意取辨,目前无复恒度。小民俯首输纳,不知其由,此户口之所以日耗而流亡转徙者日甚而不止也。悲夫!兹查总会文册所载,秋粮、夏税、里甲、均徭、驿传、公费,有十年一审编者,有五年一审编者,有一年一审编者,名色多端,条贯靡一,有司苦于稽查,小民困于追呼,而墨吏得以夤缘朘削于其间。万历十年,言者始议为条编之法,削去烦琐之名,通为均平之制,亦云善矣。诚使会计不爽于原额征课科,无溢于额外比较,有期出纳,有籍转输,无扣减之私,支给革那移之弊,上不违于公程,下不妨于农时,而民焉有不乐从者乎?今闾阎之下,訿訿纷纷,言不便者,非不便于法也,而行法者不施便于民也。语曰:‘有治人,无治此。’之谓也。”
积储
积粟以备赈贷,转漕以裕军国,二者皆急务也,慎乃盖藏谨。其出入择善地而置之,则外府一如内府矣。志积储。
漕粮仓在城西北便粮门内,正厅一头门,一班房,一东西两廊,皆一十二里。粮仓各屋房六间,后为兵燬,今漕粮皆贮仪门外西偏粮房,共六间。
积谷仓,一名预备仓,在仪门内之西。
盈置厫在县治西,今废。
预备仓有四,今废。
东仓在净保里,南仓在西安里,西仓在怀仁里,北仓在宣化里。俱废。现存者载后。
常平仓一十八间,在县署头门内西偏。
社仓在各里者一十二,在城市者三,随便贮谷。雍正十二、三年,士民共捐谷九百五十石。守宪朱(讳)㵢,捐谷一十石。府宪今升湖南驿监道马(讳)灵阿,捐谷一百石。现任知县张其维,捐谷二百石。
以上官民共捐谷一千二百六十石。
邑人方逢时论曰:“便民仓,即古常平之遗法也。嘉鱼五仓,正统间,各有储谷,多者千石,少者四百余。昔之人厚下而虑远者,何如也?当时议者,或以为不便。噫!非仓之不便,抑亦行之者之过。与夫苟非其人,则不便于民者,岂特一仓而已。今盈丰预备,併入便民而四乡者,则倾废无余。天灾流行,民将奚赖?惜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