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吹 第996章 江宁府十七

作者:花花和尚老道 分类:历史 更新时间:2024-04-10 05: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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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安安之所以现身台上,是因为不忍心看到律法受到践踏,不忍心看到百姓失望!

张安安被找到的消息,目前只局限于一小部分人,普通百姓并不知情;包定与宋江虽然明知张安安就在一旁,但是别忘了,张安安已经被刺客盯上了,包定与宋江在没有张安安明确表示的前提下,是绝对不敢泄露张安安已经被找到的消息,势必要继续隐瞒下去,那么保下王英也就势在必行,也必将与知府米芾当场产生冲突!

张安安正是不愿意看到这样的情况,主动现身隐晦地表明自己的身份,可惜张安安最后画蛇添足地来了一下,原本是想对包定与宋江小小惩罚一下,让百姓重拾一下信心!

可是张安安还是低估了人心。

这么好的一个表忠心的机会,没有人愿意错过!尤其是梁师成这个不要脸的,那可是钦差啊,代表了朝廷的脸面,却将律法践踏得体无完肤!

一番苦心付诸东流,如果不是考虑到在台上打人有损自己的形象,张安安恨不能对着梁师成那张贱脸来上两脚,手指指向梁师成,气得暴喝一声:“滚!自领十个大板!”

十个大板?梁师成仿佛是中了大奖一般,一骨碌就爬了起来,飞快地跑到打板子的衙役面前:“快!快!快!十个大板!打得越惨越好!”

衙役稍有迟疑,被梁师成飞起一脚:“还不快快动手!”

今天收获十个大板,日后仙尊之子只要想起就是一份人情,懂的人纷纷以羡慕的眼神看着梁师成,恨不能换成自己。

两板子下去,梁师成皮开肉绽,甚是可怜!不过这些衙役都是有着祖传的手艺,看似血肉模糊,实则不伤筋骨。可张安安不知道啊,于心不忍了,哎,这都什么事啊,说道:“算了!算了!下不为例!”

在衙役的搀扶下,梁师成一瘸一拐地过来谢恩,张安安只能吩咐刘混康去帮梁师成看看,不要以后落下的什么后遗症!

经此一闹,张安安也不知道该怎么说了,好在此时,在米芾的安排下,雷霆的遗孀云娘领着雷霆六岁的独子雷风上来救场了。

云娘很会说话,表示如果能找回张府主人,自己与雷风心甘情愿放下这段仇恨。。。

小雷风更是表示父亲雷霆此生最佩服的就是张府主人,常恨自己不能为找回张府主人出份力。。。

张安安虽然明知这些话必定是出自他人授意,但听得实在是太舒心了,抱起小雷风说了些家长里短,在得知小雷风目前正在启蒙,立志要考进士做个为民做主的好官之后,立即指示包定与宋江二人安排雷风进皇家书院就读,学费就有二人承担,也算是对包定与宋江的惩罚了。

耶律特濑笑着指责张安安破坏公平,要知道皇家书院现在已经是大宋书院的第一招牌了,有着严格的录取标准,虽然也有暗箱操作,但是在大庭广众之下明目张胆地说出来,这还是第一次。

紧接着不知悔改的张安安又直接干预了司法程序。

在米芾判处了王英死刑后,表示要上报朝廷,只等皇帝朱笔一勾便立即执行。

这本就是大宋死刑的司法程序,但是张安安又不懂,觉得杀个证据确凿十恶不赦的恶人,还需要皇帝批准,真当皇帝闲着没事干啊?大手一挥,表示无须劳烦皇帝,等苏恒武一案了结,便对姚顺意与王英执行死刑,以二人的人头祭奠雷霆!

钦差梁师成立即附议,并提醒米芾,皇帝和辽皇还都在雁门关等着这位爷呢,不要因为一点小事让皇帝久等!

第二天,同样的地点,同样的人山人海,不同的是,今天是为苏恒武翻案,翻皇帝朱笔勾过的案!

苏恒武一案五死三伤,案情重大,属于斗杀,七杀之一!

秦律有杀人罪四种,汉律有杀人罪五种,晋律有杀人罪六种。“七杀”之名始于唐律,宋、明、清律沿用。

谋杀指二人以上合谋杀人。但在特定情况下,一人也算谋杀。《唐律疏议·贼盗》:“谋杀人者,谓二人以上,若事已彰露,欲杀不虚,虽独一人,亦同二人谋法。”唐律按照谋杀进行的阶段不同,分别规定谋议的徒3年,已杀伤的绞,已杀死的斩。

故杀指故意杀人。《唐律疏议·斗讼》:“非因斗争,无事(指斗争事)而杀,是名故杀。”故意杀人的斩;故杀未死的,依故意伤人论罪。明、清律斗殴及故杀人条节注:“临时有意欲杀,非人所知,曰故。”故杀比谋杀轻,比斗杀重。

劫杀指因劫夺囚犯而杀人。唐律对劫杀的处刑很重,不分首从,一律处斩。

斗杀指在相互斗争中杀人。殴打人致死,也称殴杀。《唐律疏议·斗讼》:“斗殴者,原无杀心,因相斗殴而杀人者。”斗杀的绞;殴伤的依照伤害情状处罚,又依照身份不同而有加减。虽因斗,而用兵器致人于死的,拟制其有杀人故意,罪刑与故杀同。斗殴后已分散,去而又来杀伤的,依故杀伤处断。秦简中斵杀即指斗杀。

误杀指有杀人故意,但杀错了人。《唐律疏议·斗讼》:“诸斗殴而误杀伤旁人者,以斗杀伤论,致死者减一等,流三千里。”

戏杀指本来无杀人的意思,而以杀人的行为作游戏,因而致人于死。戏杀对杀人的结果有预见,只因两相和好而减轻刑罚。戏杀人的,减斗杀人二等,即徒三年。因斗殴、僵仆(躺倒于地,或仰或伏)而致旁人于死的,以戏杀论。

过失杀指本来无杀人的意思,因过失而致人于死。《唐律疏议·斗讼》过失杀伤人条注,“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以致他人于死者,“各依其状,以赎论”。这是由于行为人对犯罪事实并无认识,而意外发生致死的结果。如果没有特别规定(例如过失杀伤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又如因捕盗而误杀伤旁人的),依照故杀应得的真刑,以规定赎铜的数量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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